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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凤春:钉子户是怎样铸成的
作者:魏凤春   出处:广州日报   编辑:铩羽   日期:2007-03-23 15:46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重庆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一处楼盘十米深的地基中央那一栋三年来拒绝拆迁的房屋,随着网友冠之以“史上最牛的拆迁房”而芳名远扬。在《物权法(草案)》颁布三天后在法院强制拆除令实施后,这一风景或将不再,但对这一司空见惯的现象的思考却不会停止。

  理由很简单,这一现象背后的实质是权利的交换,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基础。在过去的近60年里,私人权利转化为公共权利,公共权利又逐步转化为私人权利。权利的交换成就了市场经济,提高了国民福利。

  一般认为,基于市场规则的交换是一种协商的结果,合约是双方行事的基础。为了避免交易的不公平,合约要求双方是基于权利诉求的自主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交换便不再进行。签约后,合同人可能会出现不遵守约定的机会主义行为。如果交易成本不高,可以私了。如果交易成本太高,便需要第三方进行仲裁。这就要求第三方公正,这决定了它更多的是由法院等政府机关组成。仲裁后合约会被强制执行,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

  理论上讲,只要上述路径能够实现,重庆的“钉子户”应该不会出现。户主与

  开发商协商不成,交换便不再进行了。我们大致可以认为,一方面,户主主张的权利超出了开发商的底价。另一方面,开发商与其他户主谈判的成功增加了对该户主强制施约的动力。在协商未果之前,强制施约,结果是两败俱伤。断水断电、房子无法使用,房主权利受损。开工三年,坐等

  房价上涨,开发商怨气陡增。

  我并不同意“钉子户”的称呼,只要户主拥有这套房子的所有权,那么她就有不交换的权利。如果是私人权利之间的交换,她可以任意要价,对方如果不同意,交换便不应该进行。开发商的错误便在于没有遵守这一基本的交换原则。如果是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的交换,除非特殊的情况,如战争、重大灾害,个人的效用不应因权利的转让而减少。

  事实上,由于纯粹的公共物品少之又少,公权与私权的交换相对不很频繁。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公权与私权的不清,特别是假借公权而行私权者居多。一方面政府是公权的所有人,另一方面又是仲裁者,公平公正很难保证。在经营城市,缓解财政危机,进而提升政绩的背景下,政府经常委托开发商便宜从事。公权私权不分,强制施约也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也正因为这样,《物权法(草案)》的出台才如此引人注目。在新的条目中,我们看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我们更看到了“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从这些条目中,可以明确地判断,只要户主不愿意交换权利,开发商便没有理由强制签约。如果开发商能够证明这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便可以依法进行拆迁。事情之所以僵在这里,错在权利交换没有遵守基本的合约,也错在仲裁的一方没有及时地实施公正的仲裁手段。

  如果强要分出个是是非非,我这里支持房主的权利诉求。理由很简单,权利自主是市场经济交换的起点。当然也要提醒户主,你只是“二房东”,你所拥有的只是长期的使用权。真正的房东是可以让你随时搬家的,只要按租约补偿就是了。你当初并没有与房东签订合约,主张权利时便少了底气。之所以建议你赶紧履约,一是因为在土地国有化的背景下,你并没有真正的所有权。二是,那耸立的危楼如同美女脸上的一粒雀斑,不仅影响了重庆的形象,也严重降低了您个人的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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