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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九龙坡区法院责令"最牛钉子户"4月10日前搬迁
作者:   出处:   编辑:铩羽   日期:2007-04-02 11:31
    

  今天,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就“最牛钉子户”一案再次进行通报。通报中表示,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今日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杨武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房屋交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若被执行人杨武到期仍不履行,法院将择期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以下是通报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先予执行杨武强制拆迁案,本院于2007年3月19日组织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被申请人杨武的委托代理人吴?O、第三人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听证,并当庭下达了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先予执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九房裁[2007]1号拆迁行政裁决书中第三项所决定的内容”,并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了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2007年3月22日前履行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

  鉴于被申请人杨武未自动履行我院限期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3月23日,本案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执行局于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武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杨武在3月29日前履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第三项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杨武3月29日前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之规定,本院将在今日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杨武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房屋交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若被执行人杨武到期仍不履行,本院将择期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前,本院仍将组织拆迁双方协商,拆迁双方达成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情况仍有可能。

  本院从2007年3月25日起,多次组织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杨武的委托代理人吴?O进行协商,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表和被执行人杨武的委托代理人吴?O参加了协商,目前尚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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