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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九龙坡区法院就“钉子户”拆答记者问
作者:   出处:   编辑:铩羽   日期:2007-04-03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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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日傍晚,引起全国媒体广泛关注的重庆“钉子户”事件得到解决,户主同意“异地安置”。4月3日上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件向媒体进行通报,以下为通报全文:

  各位记者:

  上午好!

  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倍受关注的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执行杨武强制拆迁案已于昨日尘埃落定。今天,将主要向各位介绍进入执行程序后的协商情况及处理结果,向各位媒体读者进行通报并接受大家的提问。

  九龙坡区法院通报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杨武拆迁案的情况和最终结果

  本次新闻发布会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

  一、本院办理该案的简要经过

  2007年2月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杨武房屋强制拆迁案,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受理了此案。

  3月19日,本院组织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被申请人杨武的委托代理人吴?O、第三人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听证,当庭下达了非诉行政执行裁决书,裁定“准予先予执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九房裁[2007]1号拆迁行政裁决书中第三项所决定的内容”,并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了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2007年3月22日前履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行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

  3月23日,鉴于申请人杨武未自动履行我院限期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

  3月26日,本院执行局按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杨武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武在3月29日前履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第三项确定的义务。

  3月30日,由于被执行人杨武仍然未履行其义务,本院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杨武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房屋交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和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若被执行人杨武到期仍不履行,本院将择期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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